预付式消费在健身、教培、美容等行业广泛普及,但部分商家采用“换马甲”、“金蝉脱壳”等手段,让实际经营主体与办卡收款主体不一致,甚至有“职业闭店人”群体出现,导致消费者维权时面临退款难、维权难、执行难等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国家层面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许多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企业发卡备案、资金存管等工作没有落到实处。
一些经营者在明知自己已无力经营的情况下,仍大肆推销充值卡,甚至公司已注销仍持续向消费者推销。目前相关部门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进行规制,但相关司法解释提到“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未来可探索对恶意卷款“跑路”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责。民事欺诈的“故意”是误导对方作出交易,而刑事诈骗的“故意”是直接追求财物占有。证据门槛高是主要原因,需证明经营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多数案件仅能证明是经营者“经营不善”导致的。
建议公安机关切实履行立案侦查职责,逐案收集线索、依法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经营者及“职业闭店人”、调取相关通讯记录、合同资料、资金流水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检察院要认真审查消费者的立案监督申请,法院对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建议“两高一部”尽快调研并出台指导意见,规范预付款商家跑路刑事犯罪的构成情形、要件及量刑标准。
此类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仅追究民事责任难以对商家形成足够威慑。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提高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环境。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相关规定应进一步细化。例如在罪名适用上,对于商家虚构经营项目、伪造服务资质,诱骗消费者充值后携款潜逃的,可明确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合同方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可依据合同诈骗罪处理。同时,在证据收集方面,可通过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解决证据易灭失、难收集的问题。在制度层面,还可建立跨区域协同办案机制,解决因商家跨区域经营导致的案件管辖、证据调取等难题。
即便消费者打赢了官司,部分违法者可能早已转移财产或本身无力赔偿,导致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破解预付式消费纠纷“执行难”,可从多方面着手。在责任主体认定上,对于连锁加盟、品牌授权等复杂经营模式,明确品牌方、授权方责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资金流向和实际控制人。在执行措施上,法院应加大对“跑路”经营者财产查控和执行力度,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甚至追究拒执罪等措施,强化执行威慑力。同时,探索建立预付卡消费者保护基金,对因经营者破产或“跑路”无法获赔的消费者提供适度救济。
预付式消费模式的资金监管一直备受关注。多地已有相关文件,对预付卡发行规模限制、资金存管等有细化规定。但实践中存在监管账户“失灵”甚至“名存实亡”的情况。原因包括:部分规定层级不够高,行业或区域限制导致规范治理作用受限;缺乏有效协同监管机制,预付式消费涉及多部门,各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确,易出现“九龙治水”局面;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使得部分商家漠视资金监管规定。
建议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预付式消费现实情况的基础上,针对预付式消费在国家层面进行专门立法,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明确预付式消费的概念、发卡资格、发卡方式、发卡数量和金额、资金监管等内容。明确建立预付资金安全保障机制,要求发卡主体通过银行资金存管、商业保险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方式确保消费者预交资金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预付式消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预付式消费违法违规或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探索建设预付式消费资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规范资金存管服务。公安部门应对一些闭店之前大肆售卡等涉嫌诈骗行为及时介入调查,严厉打击以预付卡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标准制度或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引导行业内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提升行业信誉和形象。媒体应对预付式消费加强舆论监督,揭露曝光违法违规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预付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也要主动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了解预付式消费常识和风险问题,不要轻信商家宣传承诺,主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并保留好发票等交易凭证,有助于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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